索引号 | 001008003015060/2025-00041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供销社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中共温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关于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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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所属各党组织: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市社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 2025年4月15日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政策法规,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的收缴 (一)党费月缴纳基数核算 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支部需在每年年初根据党员工资收入情况,如实填写当年度《党费月缴纳基数汇总表》,并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备。 (二)党费收缴流程 1.党员每月主动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及时在《党员党费交纳证》填写登记; 2.党支部每季度汇总党费并上缴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开具党费收据; 3.党费交纳情况定期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三)有关要求 1.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2.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机关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比照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二、党费的使用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即①培训党员;②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④补助生活困难党员;⑤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从党费中列支: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三、党费支出报销批准权限及程序 1.党费支出报销时,经办人将原始凭证报机关党委党费管理人员审核,并按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2.2000元以下的单笔支出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字审批;2000元以上(含2000元)、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单笔支出由机关委员会会议批准通过;5000元以上的单笔支出由市社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党费的管理 1.党费由机关党委实行专账专户统一管理,会计、出纳分设。 2.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一般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3.严格遵守使用党费年初预算制度、年终决算制度和审批制度。 4.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党费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责任财产,不得与其他账务混合。 5.使用党费必须由机关党委或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字后,才能开支。党费开支必须保存好相关原始票据,作为做账依据。 6.机关党委每年须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开展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监督。 7.离退休党支部、两新党支部的党费可给予当年度全额返还。有独立党费账户的返还到党支部使用;没有独立党费账户的,开展活动事前申请,活动经费实报实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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