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供销社联合省市场监管局规范“供销”字号企业名称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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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省市场监管局的大力支持下,省供销社与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含有“供销”字号的经营主体名称登记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有效解决了供销社社有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难以使用“供销”字号的痛点问题,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助力供销社企业参与我省以“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 《通知》明确指出:各级供销社新设立为农服务企业或原为农服务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时,如需使用“供销”字号,应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方可给予登记。 (一)提供由本级供销社出具的审核同意意见书和供销社股权比例证明材料。 (二)股东方出具的承诺书(股东方应在承诺书中注明,如因股权变更导致该企业不符合供销社全资、控股企业条件的,放弃使用“供销”字号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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