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60/2021-00044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发文机关(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1-07-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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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属各企业,各处(室):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审计暂行办法》已经省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7月9日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托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文件精神,运用好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力量,强化社有资产审计监督,规范社有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合集团总部及其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社有企业)。拥有控制权是指兴合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作为第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规定,能够实际支配所出资企业行为的情形。出资企业的下级企业按照股权穿透关系计算。 第三条 委托审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拟选聘事务所与被审计企业资产规模、业务特征等情况的匹配程度。 第四条 委托审计业务分为省供销社和兴合集团统一委托审计业务(以下简称统一委托审计业务)和自行委托审计业务。 统一委托审计业务包括: (一)社有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经济责任制考核审计和工资总额专项审计等; (二)省供销社和兴合集团组织实施的任期审计、离任审计; (三)省供销社和兴合集团组织实施的清产核资、改制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涉及企业股改上市或上市公司重组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列示以外的审计业务为自行委托审计业务。 第五条 统一委托审计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为主要标的,采用定期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自行委托审计业务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回避及其他特殊原因外,可以由已经选聘的中介机构承担,也可以自行建立选聘、委托、评价制度进行委托。 第六条 省供销社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做好下列工作: (一)编制委托审计竞标方案,报请省供销社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二)组织开展选聘工作,确定中标中介机构; (三)组织开展审计结果质量评价; (四)涉及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 审计工作小组由省供销社分管财务的领导任组长,省供销社财务处、监事会办公室和兴合集团分管领导、财务部、企管审计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委托审计业务竞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标方案。 1.社有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公司的基本情况、资产规模分布、对象范围、时间期间、业务内容、审计要求、报告编制等资料,报兴合集团。 2.兴合集团根据各公司提交的书面资料,结合本级实际,提出竞标初步方案。 3.审计工作小组对竞标初步方案进行审核,提出最终方案,报请省供销社党委会审定。 (二)组织公开招标。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小组自行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审计竞标方案,制作“审计竞标邀请书”并在省供销社官网上发布竞标信息,接收投标文件。 2.组织评标组对标书进行独立评审打分,形成评标结果。 3.评标结果按规定在省供销社官网上进行公示。 (三)聘用中介机构。公示无异议的,委托单位、被审计企业与中介机构按以下方式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由省供销社委托,并和被审计单位、中介机构签订三方审计业务约定书; 2.其他专项审计业务,原则上由组织实施方为委托单位。 第八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业务范围、审计期间或审计基准日和实施目的;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三)项目完成时间及报告出具要求; (四)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五)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七)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的保密条款等。 第九条 参加竞标的中介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下同);上年度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在职人数达到30名以上;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竞标项目有特别要求的,在竞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中介机构的投标书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机构基本情况,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费用报价,有关声明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递交的; (二)未按规定密封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四)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的; (五)投标人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二条 评标组由省供销社机关、兴合集团总部、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和业务专家组成,评标组名单在开标前予以保密。评标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省供销社相关监督职能部门对业务专家确定和评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中标后,因各种原因无法履约的,按照评标组评分结果,由高至低依次替补。 第十四条 统一委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比价遴选、直接议价等简易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一)因时间紧急或审计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专项审计业务; (二)参与竞标的中介机构少于3家的; (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社有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因企业届期、申报上市、已上市仍在业绩对赌期内等特殊原因需延长聘用年限的,由社有企业提出申请,经兴合集团审核同意后,报省供销社批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上市公司可以适当放宽,但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不得超过5年。 连续聘用的起始年限从该中介机构实际承担社有企业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全面履行竞标承诺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义务与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审计业务,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审计任务。如遇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审计报告的,应当在约定时间期满前10日,向委托方提交经被审计单位认可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省供销社、兴合集团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格式规范、审计意见恰当、信息披露完整,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对发现的内控制度缺陷等问题应当予以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必须随附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主动与省供销社、兴合集团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并提交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组织情况,遇到的重大阻碍,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报告内容存在的分歧; (二)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导致期初数发生重大调整; (三)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或舞弊行为; (四)导致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五)在审计中已纠正、规范、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按以下规定提交: (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分送省供销社、兴合集团;经营责任制考核审计和工资总额等专项审计报告主送省供销社、兴合集团,分送被审计单位; (二)其他统一委托审计业务,主送委托单位,分送被审计单位; (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审计报告报送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委托单位在审核中提出的质疑,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释。必要时,应当出具书面补充意见或修正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不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前提下,对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竞标承诺情况进行评价,并于审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工作小组书面反馈。 第二十四条 统一委托审计业务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费用由竞标确定。以后年度续聘的,可综合考虑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户数、资产规模、审计工作量等审计收费计价基础增减变动情况,由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协商提出审计收费调整建议,报省供销社备案。 第二十五条 年报项目审计费用实行分期支付。中介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被审计单位支付70%审计服务费用,其余费用在审计质量评价结束后支付;非因注册会计师原因导致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支付相关费用。其他审计项目的费用按业务约定书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审计质量评价机制。以年报审计项目为主进行质量评价,评价结果与审计项目付费、审计年限、是否允许参与竞标等挂钩,同时作为今后竞标项目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质量评价采用因素法。主要从审计程序充分与适当性、审计报告规范与公正性、审计沟通解答及时与充分性和管理建议书建设性、审计工作时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详见附件1)。 质量评价由审计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参与评价的业务专家应不少于两名。 第二十八条 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A级,80~90分之间为B级,60~80分之间为C级,60分以下(或发现存在与企业严重通同舞弊行为、重大实质性审计差错、严重缺省重要审计程序等问题的)为D级。 以后年度发现审计报告存在重大问题的,原则上该中介机构当期质量评价结果降一级。 第二十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评价结果与审计付费直接挂钩。质量评价为A级的,全额支付审计费用;质量评价为B级和C级的,每扣1分扣减审计费用的0.5%;质量评价为D级的,扣减30%审计费用。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的质量评价结果,作为中介机构能否连续承担下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审计质量评价连续为A级的,中介机构连续承担同一项目审计可达5年(含当年,下同);未连续A级的但达B级以上,连续承担同一项目审计可达3年;第4年为B级及以下的,不得再承担下年度审计工作。 (二)审计质量评分为C级及以下的,中介机构不得继续承担该项目下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其中评为D级的,其签字的注册会计师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审计项目的主审人员。 第三十一条 省供销社定期将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向兴合集团、成员企业、中介机构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5年内不得在社有企业从事审计业务: (一)在审计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同一报告的同一事项经2次修正仍未解决问题的; (三)在竞标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行为的; (四)未经同意,将业务转包或分包的; (五)违反保密有关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相关信息,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中标后无故弃标的; (七)年度质量评价为D级的; (八)其他严重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违法违规执业的,省供销社将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供销社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依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导致审计受到限制的; (三)向中介机构虚假或未完整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导致报告结果失实的; (四)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省供销社工作人员在竞标和评价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境外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监管要求执行。规定或监管要求不明确的按本办法执行,并履行公司法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 省供销社机关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供销社社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评价评分标准
中介机构审计质量评价评分标准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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