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社建立“三个机制”加强干部兼职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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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干部兼职清理和巡察整改成效,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着力推动干部兼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市供销社建立“三个机制”,加强社管干部兼职管理。 一、严格审批,健全干部兼职审批把关机制 现职干部和退(离)休干部在社团和企业兼职需按规定审批,且不得在社团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社团和企业兼职各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连任不超过两届。现职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不符合继续兼职条件的,须在3个月内主动辞去兼任职务。退(离)休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二、及时报备,健全干部兼职动态报告机制 各社管干部要主动将社团、企业兼职变化情况报告至市社政治工作处,确保政治工作处动态更新干部兼职信息,及时全面掌握干部兼职情况。同时,建立干部兼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干部每年年底须向政治工作处书面报告兼职情况,政治工作处对干部兼职情况进行复核比对,全面掌握干部兼职相关信息,完善干部兼职数据信息台账。 三、严肃纪律,健全干部兼职动态监管机制 市社政治工作处把社管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情况列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内容,加强日常监管;同时会同机关纪委开展不定期督查。对日常检查和督查中发现的违规兼职、违规取酬以及在干部兼职管理中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一经查实,将加大通报问责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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