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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60/2022-0009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供销社
成文日期 2022-1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供〔2022〕36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30 09:12:55 来源:温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供销社: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供销社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促进为农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市供销系统实际,特制定《温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10月28日



温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农事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持续推进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服务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根据《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供合发〔202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分级管理、分级认定,倡导部门共建、资源共享,坚持多形式建设、多主体参与,鼓励社地、社企、社社联办。

第三条  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由各级农合联、供销社组织领导。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认定。各县(市、区)供销社负责本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审核认定和市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认定。市供销社负责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和省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认定。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省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按照《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供合发〔2022〕25号)执行。

第五条  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如下:

(一)规范化建设标准

1. 运用数字化手段,实行规范化管理,具备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商品、服务明码标价,服务公约、台账齐全,制度上墙。

2. 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浙江农合联双标识,标识设置醒目、美观。同一县域范围内农事服务中心应统一门头。

3. 经营服务项目布局合理,相对集中,货架统一,陈列整齐,服务项目名称标注在醒目位置。室内外环境干净卫生、经营服务人员着装整洁。

4. 申报市级的农事服务中心应正常运作1年以上,日常经营用地用房等基础设施必须合法合规,场地为租用的,租赁期应≥5年;场地面积,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应≥400平方米(农资仓库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区域可在中心3公里半径范围内分离设置)。

(二)经营服务项目标准

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应具备以下服务项目中至少四项服务:

1. 农资服务。农资服务含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农机≥3类,年供应水稻、小麦等粮食类种子≥0.3吨(或蔬菜等经济类种子≥0.1吨)或种苗服务面积≥300亩,年供应肥料≥1000吨,年供应农药使用面积≥0.5万亩次,年供应农膜≥10吨,年销售农机≥5台套。

2. 农机服务。围绕农作物耕、种、防、收、烘、加等环节提供农机服务,农机数量≥3台套,农机种类≥3类,年作业服务面积≥0.5万亩次;或年农机维修服务≥20台套次。

3. 农技服务。提供农技咨询、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民素质培训等服务,内设新型庄稼医院功能区面积≥15平方米、培训场地面积≥30平方米,年指导、服务农民≥500人次,年作物专场培训≥5场,年培训农民≥250人次。

4. 信用服务。年信贷、担保、保险等普惠金融服务≥30人次。

5. 农产品展销服务。展示展销区域面积≥30平方米;农产品品类≥10个,其中山区5县(永嘉、文成、平阳、泰顺、苍南)和东西部协作区域农产品≥3个。

6.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服务。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90%。

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拓展家政代理、公共服务代办、公益文体等附加服务项目。开展附加服务的农事服务中心在同等条件下认定时优先考虑。

县级农事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与市级农事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一致,指标参数标准可结合各地实际设定。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市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认定需填写《市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认定表》(附件),并提供相关证照等材料。

第七条  省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底,市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9月中旬,县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时间由各地自行设定。

第八条  农事服务中心审核认定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走访、查阅台账、联网核查等方式进行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级农事服务中心评定小组在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基础上,依照下列程序审查并提出初评建议:

(一)对各地申报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初查;

(二)进行实地走访、查阅台账,查看是否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要求、查阅核实相关材料,与申报对象进行交流,如存在问题的及时要求补正、整改;

(三)联网核查,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农事服务中心服务对象、工作人员等,了解、确认、核实相关信息;

(四)综合提出初评建议,报市供销社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条  被认定的各级农事服务中心,分别授予对应级别、统一样式的标志牌。市级农事服务中心标志牌制作成本由市供销社承担。

第十一条  从严从实组织农事服务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市级农事服务中心认定比例不高于30%。

第十二条  各地应在次年1月5日前将辖区内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事服务中心名单报市供销社业务处备案。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市级农事服务中心认定有效期为3年,满3年后需进行复评复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供销社负责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复评复审工作。经复评复审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超过一年仍不合格的,作撤销市级认定处理。被撤销市级认定的农事服务中心,2年内不得升级或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获得认定等级的市级农事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供销社作出取消市级认定处理,并收回发放的认定标志牌:

(一)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进行申报的;

(二)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异常活动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消防、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农事服务中心认定结果作为各级供销社对农事服务中心实施有关政策、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对参与认定的各级农事服务中心,纳入各级供销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范畴。市级农事服务中心申报认定和农事服务中心分级管理纳入对各县(市、区)供销社的综合业绩考核。

第十七条  市供销社统筹运用各项资金和政策支持农事服务中心建设,重点支持市级农事服务中心开展农机全程机械化和重点环节机械化能力提升。鼓励县(市、区)供销社积极争取当地财政资金和政策加大对农事服务中心的支持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农合联、供销社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县级农事服务中心管理实施细则需报市供销社审核,并报省供销社备案。

第十九条  各地已建、在建的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于2023年6月底前统一更名为农事服务中心,纳入农事服务中心管理范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业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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