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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
时间:2019-10-15 12:47:39 来源:温州市供销社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及配套文件,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为农服务组织(企业)等共同组成的具有生产、供销、信用等服务功能的联合组织。

  全省自下而上组建省市县乡四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上级农合联承担对下级农合联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等职责。

  第二条  本会是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全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管理和登记管理。本会为非营利性、地方性、联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联合发展、共建共享为宗旨,以合作和联合为纽带,以生产、供销、信用为基本服务功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作、发展壮大,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及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扩大交流、拓展合作,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畅通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渠道,不断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三农”治理体系,带领农民群众全面走上共建共享的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道路。

  第四条  本会按照农有、农治、农享原则,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地址设在杭州市延安路312号。英文全称是ZheJiang Farmers Cooperatives Unio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和落实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部署和各项政策举措;

  (二)研究制定全省农合联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健全适应全省农合联为农服务和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指导和服务全省农合联改革发展;

  (三)指导和服务全省农合联的组织建设、业务发展、基金运行、资产运营、企划咨询、创新试验、教育培训、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加强农合联服务资源整合和服务功能培育,承担涉农管理体制改革中逐步转移的经营性服务职能,承担政府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的购买和委托,建设生产、供销、信用、环境等为农服务体系

  (五)组建资产经营公司和农民合作基金,引领和支持为农服务事业和新型合作经济发展;

  (六)加强农合联会员规范化建设,指导和服务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引导会员之间的合作与联合,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经济;

  (七)向省委、省政府反映农情民意、提出政策建议;

  (八)承担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和委托的涉农工作任务和服务事项。

  第八条  本会可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和为农服务的特点,组建实体性服务组织,开展经营性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主要对象是:

  (一)市、县(市、区)、乡镇农合联;

  (二)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具有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生活服务功能的涉农企事业单位;

  (四)其他相关组织。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的主要对象是:具有为农服务功能的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个人身份加入的人员;对“三农”发展有理论研究、工作经验和社会影响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是: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具备规定的会员资格;

  (三)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是: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要求本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自愿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监督,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规范使用本会标识。

  第十五条 会员的入会、退会和除名。

  加入本会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并颁发会员证,缴纳会员入会会费。团体会员实行一年预备期考察培育制度。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法律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针对合作组织会员与非合作组织会员分类制定会员规范,并对会员实行星级管理和年度审计制度。

  会员规范、星级管理和年度审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基本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务。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请求,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举行两周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代表。

  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

  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的候选人,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须报请中共浙江省委同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高于三分之二比例的原则,本级会员采取协商推荐、下级会员采取协商推荐与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也可特邀部分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和监事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案须经到会代表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能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成员变动手续;

  (三)决定会员的入会、除名,审议对会员的工作评价和奖惩;

  (四)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研究部署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五)设立执行委员会,聘任执行委员会领导班子,审议决定执行委员会内设机构设置和各类实体创办,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绩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副理事长兼任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由省级机关以个人身份担任的理事和市级农合联理事会负责人担任的理事,实行替补制。

  不提名企业单位的会员参选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独立理事制度。独立理事由理事会提名,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本会运营和管理状况进行客观评价。独立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合作经济和“三农”领域有较深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不能来源于全省各级农合联的会员;

  (三)不是与本会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机构的任职人员;

  (四)不是在本会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

  (五)不是上述三款人员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不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独立理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负责组织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落实理事会职能的相关工作和理事会决定的重要工作,研究提出本会发展规划草案;

  (三)提出执行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制定执行委员会年度预决算方案;

  (四)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聘用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五)广泛联系会员,搜集反映会员和农民的意见,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六)负责落实全省农合联绩效评价工作;

  (七)做好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托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执行管理机构组建。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担任。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实施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监事会成员变动手续;

  (二)监督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转移、委托、购买的服务职能、事项和其他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对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年度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业务、财务等管理情况;

  (四)对理事会决议和执行委员会决定提出质询;向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提出的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反映;

  (五)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长、副监事长可列席理事长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领导班子、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或委托副监事长召集;监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请求,可临时召开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长、副监事长的选举和罢免,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章  资产经营公司和农民合作基金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组建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是由省供销社、省农信联社和其他有较强实力的涉农企业等会员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组织和服务会员开展投资合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促进会员资产保值增值。

  参与投资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会员享有股权分红和清退的优先权,资产经营公司的股东承担劣后责任。

  第三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每年按不低于20%的年度资产收益注入农民合作基金。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以增进合作投资会员利益为主、兼顾资产保值增值为导向,对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农民合作基金。

  农民合作基金以农合联会员入会会费为基础,由入会会费、政府引导资金、财政奖补收入、资产经营公司注入的资产收益、社会捐资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构成。

  第三十八条  农民合作基金主要用于为农服务事业、涉农产业扶持和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支持涉农产业发展和为农服务功能建设的资金,根据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委托资产经营公司以股权投资等形式运作。

  经理事会批准,通过银行协议存款、低风险理财等途径,可将一定期限内闲置的农民合作基金用于保值增值。

  农民合作基金不得用于执行委员会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农民合作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由执行委员会编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农民合作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财务和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出资人制度和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执行委员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与承接经营性服务职能转移相应的财政经费,与承担公共服务事项委托、购买相应的事业经费及配套工作经费;

  (三)依法经营、服务、投资等收入;

  (四)根据服务需要由农民合作基金安排的经费;

  (五)社会捐资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执行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对自身和执行委员会履行职责、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计。

  监事会对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履行职责、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

  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及执行委员会、监事会的履职情况开展民主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财政等各类监督。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省委、省政府的年度工作绩效监督评价。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优先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标识由“三叶草”图形、汉字“浙江农合联”和英文“ZJ  COOP”构成,是本会的象征和标志。

  各级农合联及会员单位应当规范使用本会标识,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822日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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